【民事案件起訴一定要繳納裁判費嗎?】
在一般民事案件中原告有於起訴時先向法院預繳一筆裁判費之義務,但若是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可以於刑事訴訟起訴後(包含檢察官起訴或自訴人提起自訴)至第一審言辯論終結前之期間,或者提起上訴後至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直接向刑事庭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以刑附民形式提起訴訟,原則上得免除繳納裁判費之義務。舉例來說,在車禍案件中,被害人得於提告過失傷害、被告遭檢察官起訴後,一併向其請求醫藥費、薪資損失及慰撫金等損害賠償;在詐欺案件中,被告遭檢察官起訴後,告訴人得併請求被告償還遭受騙的金額。於此,若是請求賠償的金額龐大,告訴人得免於預繳一大筆裁判費,而減輕提起訴訟之壓力。
然而,提起刑附民訴訟時,仍然要留意侵權行為所生的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須於知悉時2年內行使,若偵查程序因故拖延較久時,告訴人則有先另提起民事訴訟之必要。因此,為維護自己之權益,遇到損害賠償案件時,大家務必留意時效問題,以免發生無可補救之結果!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488條、第492條、第493條、第495條、民法第19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