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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缺工時代,人才招募時老闆應該知道的幾件事-勞動契約|勞資爭議|勞資糾紛律師

新聞報導「缺工時代難求才!企業找人平均得花60天[1]」,企業好不容易招募到人才的第一件事情就是「勞動契約」,尤其在「企業求才」與「人才求好工作」的雙向選擇中,勞動契約內的勞動條件、薪資、福利與企業文化更是重中之重,就讓嘉蔚律師帶你了解勞動契約的重要性。

 

【勞動契約是什麼?】

勞基法規定「勞動契約」是指約定勞雇關係而具有從屬性之契約,白話來說就是老闆員工約定員工為老闆工作之契約。依照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特別規定有13個事項應依勞基法規定之約定在勞動契約中,其中包含工作場所、從事內容、工資、工時、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獎懲制度、福利、津貼獎金等。

 

【為什麼勞動契約很重要?】

勞動契約幾乎涵蓋所有「老闆與員工之間關於工作」的事情,也是老闆與員工之間連結的開始,當然非常重要。「君子重然諾,契約應嚴守」,本來老闆與員工雙方就勞動條件有共識就好,但為了避免其之後的勞雇之間爭議時空口無憑引發爭議,還是把相關的勞動條件,寫進去勞動契約,這樣對勞雇雙方都更有保障。

 

【常見勞動契約想寫又不知道能不能寫的條款?】

⚠️試用期條款:普遍企業都有類似規定,其實勞基法並無試用期規定,企業解僱試用期人員也必須具備勞基法的法定事由(例如:勞基法第11條第5款不適任解僱),企業絕對不能因為期滿就任意解雇試用期人員。

⚠️競業禁止條款:員工自立門戶多多少少會影響到企業原本的經營狀態,不少企業會在勞動契約中加入競業禁止的約定,其實勞基法第9條之1有對競業禁止條款進行規範,其中包含企業利益是否值得保護、競業禁止期間區域必須合理、對員工要有合理補償、最長不可以超過二年等。因為競業禁止會限制員工的工作權,實務在認定競業禁止條款時會特別嚴謹,一旦違反條款就是無效,企業必須謹慎。

⚠️最低服務年限條款:除了競業禁止條款外,企業最怕培養人才,人才就出走的問題,所以許多企業會有最低服務年限條款。其實勞基法第15條之1對最低服務年限條款有嚴格規定,尤其是「專業培訓」、「合理補償」及「年限要求必須合理」,一旦違反條款就會無效。

 

【洪嘉蔚律師小叮嚀】
勞動契約往往是老闆與員工的第一個約定,勞基法相關規定非常多,尤其在大缺工時代,「企業求才」與「人才求好工作」的雙向選擇中,勞動契約內的各項記載顯得相當重要,企業務必謹慎,才不會好不容易尋覓人才卻因勞動契約不清楚而影響到勞雇雙方和諧。嘉蔚律師為勞工局常年講師,也常受邀到企業進行勞動法令宣導,更是多家企業的法律顧問,對勞動相關法律相當熟稔,在勞動事件法上路後協助許多企業內部調整,避免勞資爭議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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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缺工時代難求才!企業找人平均得花6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