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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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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你知道嗎?】

勞動事件法上路後,勞資案件訴訟中影響最多就是加重雇主舉證責任,很多老闆未注意到這項新規定,在訴訟上吃進苦頭,甚至有不利的判決結果,散落在勞動事件法、勞動事件法施行細則、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勞工退休金條例等,老闆應備置之資料尤其重要,不可輕忽。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070號民事判決:「勞工請求之事件,雇主就其依法令應備置之文書,有提出之義務;文書之持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法院之命提出者,法院得認依該證物應證之事實為真實,勞動事件法第35條、第36條第5項規定甚明。是雇主於訴訟上受請求提出上開文書時,自有提出義務,無正當理由未提出者,法院得依自由心證認勞工關於該文書性質、內容及其成立之主張或依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對違反提出命令之當事人發揮制裁之實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