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
【合會詐欺】
前陣子洪律師碰到幾個與合會有關的法律諮詢,內容大概都是會首透過在標會過程動手腳(如利用假人頭投標等),造成合會倒會之情形。刑事責任部分,會首的行為可能會涉及詐欺取財、偽造私文書等罪。民事責任部分,除會首要負賠償責任外,依民法之規定未得標之會員還得向已得標之會員請求繼續支付會款唷!
《合會小知識》
「合會」又被稱為「會」,依收會之方法,則有「輪會」、「搖會」、「標會」之分。而「標會」乃民間廣為流傳之制度之一。標會投標的方法有二:「(1)會腳以願負擔之利息而投標者。採此制者,以負擔最高利息之人為得標。此項利息稱為拔頭,買頭錢、標貼或劃銀等。(2)會腳以所受領會額而投標者。採此制者,以投最少額之人為得標。」得會人於受領會額之後,應逐會繳納會金,不得再參與投標。得會人稱為死會,未得會人稱為活會。
資料來源: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
參考條文:民法第709條之1至第709條之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