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
【過房子與螟蛉子】
前些日子洪律師承辦到幾個日據時代的案子,裡面就提到過房子與螟蛉子,那到底過房子跟螟蛉子是什麼呢?
《過房子與螟蛉子》
收養子女過去在臺灣民間社會中相當常見,而因收養關係而發生之法律問題也不計其數,如繼承與否等問題,而這些問題在我國民法第1172條以下多有明文規定。在現行民法中,將被收養者稱之為「養子」或「養女」,僅就性別不同來作區分,其餘於法律上並無差異。但在過去社會中,收養子女之目的主要在於傳宗祭嗣,故收養的重心主要在於男子,而依照收養者與被收養者間的關係不同可區分為有償養子、無償養子、同宗(姓)養子、異姓養子、過繼子、非過繼子、生前養子、死後養子、買斷養子、非買斷養子等。雖然種類相當多種,但在古代收養的對象是以同宗、同姓者為原則,也就是所謂的「過繼子」,習慣上俗稱「過房子」;若異宗異姓或異宗同姓之養子,則稱為「螟蛉子」。「過房子」與「螟蛉子」等此類的用語,在現代可能較少聽過,但實際上還是有人將此作為養子的稱呼,不過若現在聽到別人提到「過房子」指的是非買斷養子,「螟蛉子」則指買斷養子,不再以養親與養子是否同宗同姓來區分,而以養子是否與本身家脫離關係判斷。所以以後若聽到「過房子」千萬別誤會是房子過戶,聽到「螟蛉子」也要知道是指買斷養子喔!
資料來源: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
參考條文:民法第1172條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