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
【房東賣房子,押金怎麼辦?】
承上篇文,承租人在與出租人簽訂租賃契約時,往往會給付房東一筆押租金作為租屋之擔保,等到租賃期限屆至時,房東才會返還該押租金於承租人,於此,實務上肯認「押租金」之性質乃獨立於租賃契約外而成立之「別一契約」,也就是押租金契約為另外獨立存在於出租人與承租人間之要務契約,並以金錢交付作為要件。因此,當出租人於租賃關係存續中,將租賃物之所有權移轉給第三人時,若該租賃契約有買賣不破租賃規定之適用,則承租人與受讓人將繼續就該租賃契約維持租賃關係。惟當該租賃契約期限屆至時,承租人應向原出租人還是租賃物之受讓人請求返還押租金,應視租賃物之所有權移轉給第三人時,出租人是否有將押租金交付受讓人而定,若有則承租人得向受讓人請求返還押租金;若無,則受讓人因未受押租金債權之移轉,對於承租人自不負返還押租金之義務,故承租人僅得向原出租人請求返還押租金。因此,綜合有關租約及押租金之說明,身為租屋族的你,不必再為若房東突然將房屋移轉給第三人而煩惱,只要注意租賃契約沒有「未經公證且逾五年之租期的契約或是不定期限之租賃」等情事存在即可。至於在租賃關係結束後,押租金之返還應向何人主張的部份,則要記得收取押租金之人有返還義務就不會有太大的問題了。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65年度台上字第156號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