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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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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牽車算不算酒駕?】

某日小虎開心的在尾牙盡情飲酒後,牽著電動腳踏車準備回山坡下的宿舍,小虎心想反正是下坡,不用啟動電源也可以輕鬆滑下山,於是便牽起車來滑下山,此時小虎是否構成酒駕呢?
  就牽車到底是否構成公共危險罪,爭議點在於駕駛行為應如何解釋,關於「駕駛」行為,實務見解以是否啟動引擎來區分有無駕駛行為,分成「不啟動派」與「啟動派」。不啟動派之見解認,駕駛係讓交通工具可以在路上移動的行為,即便沒有啟動引擎,只要有操控方向或者煞車,使車子移動,就構成駕駛行為,據此,實務上即有發生喝酒後,在未發動之情況下牽車,而被認定構成公共危險罪,雖行為人並未發動,而係利用下坡而牽車等情,然法院認為行為人有控制該電動自行車之行向、行止,該動力交通工具仍在行為人之控制或操控下移動,若操控不慎,對於同時經過之用路人,即參與道路交通之其他人仍可產生危害或威脅,自屬刑法第185 條之3 之「駕駛」行為。至於啟動派之見解則認為,駕駛行為係汽機動車發動引擎,利用該動力裝置所生動能,藉以行走、前進於公眾得以自由通行之場所,才構成駕駛行為。
  總歸一句,無論如何「喝酒後都不要碰車」,因為就算是引擎未發動用人力牽車,也可能會被認定為駕駛行為,因此切勿以身試法,以保護自己及他人喔。
(相關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壢交簡字第2600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交上易字第 235 號刑事判決)